违法药品广告案例评析-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名义作证明含有获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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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内容
1.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名义作证明。广告中出现“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”字眼。违反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第十三条“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。”的规定。
2.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。广告中出现“效果显著”、“服用安全可靠”字眼。违反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第十条“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,不得出现下列情形:(一)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;”的规定,
3.含有获奖内容。广告中出现“荣获2002年国家科技进步奖”。违反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第十二条“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,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、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,不得含有以下内容:(五)含有评比、排序、推荐、指定、选用、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。”的规定。
4.广告中“首创颈腰同治的整体治疗理论”。违反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第十一条“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,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、药学术语,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。”的规定。